东旭网络关于垃圾邮件的处理条款
1.东旭网络是互联网ICP服务商(ICP证编号:粤ICP证020123),专业从事域名注册、虚拟主机、专业邮局、网站推广等互联网应用服务。
2.垃圾邮件起源于西方国家,发展于西方国家,猖獗于西方国家,而目前的情况是,西方国家已在加大力度联合抵制垃圾邮件并且收效明显,而在中国,垃圾邮件危机却日益严重,众人将中国看作是“垃圾邮件的天堂”。
3.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的公布的内容,如下邮件被定义为垃圾邮件:收件人事先没有提出要求或者同意接收的广告、电子刊物、各种形式的宣传品等宣传性质的电子邮件;收件人无法拒收的电子邮件;隐藏发件人身份、地址、标题等信息的电子邮件;含有虚假的信息源、发件人、路由等信息的电子邮件。
4.东旭网络坚决反对垃圾邮件(即未经恳求的、未经认可的、不受欢迎的电子邮件);反对制造、发送垃圾邮件的行为;反对利用他人的邮件工具、群发工具或其他便利条件不适当地进行自身宣传的行为;反对协助垃圾邮件传播的行为(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电子邮件群发工具等)。东旭网络不允许客户利用东旭网络的任何服务(包括但不限于域名注册服务、DNS服务、域名解析/指向服务、域名绑定服务、虚拟主机服务、电子邮局服务等)及服务器进行与垃圾邮件制造、发送、协助传播有关的行为。
5.如果东旭网络收到垃圾邮件或关于垃圾邮件的投诉,东旭网络将立即关闭垃圾邮件中所包含的网站(如果在中国频道租用)、电子邮箱/局(如果在东旭网络租用)、修改与所包含网站、电子邮箱/局有关的域名(如果在东旭网络注册)的DNS并冻结域名,而不予事先通知。
6.如果客户要求给予恢复并承诺不再实施制造、发送、协助传播垃圾邮件的行为,则需支付人民币200元/个网站(/电子邮局、/电子邮箱、/域名)作为所涉网站、电子邮箱/局、域名的重新开通费用。如果客户不做承诺或不支付上述服务费用,则所涉网站、电子邮箱/局、域名将不予恢复。
7.如果东旭网络第二次收到与已恢复使用的网站、电子邮箱/局、域名有关的垃圾邮件或垃圾邮件投诉,东旭网络将再次关闭所涉网站、电子邮箱/局及/或删除所涉域名。如果客户要求给予恢复并承诺不再实施制造、发送、协助传播垃圾邮件的行为,则需支付人民币500元/个网站(/电子邮局、/电子邮箱、/域名)作为所涉网站、电子邮箱/局、域名的重新开通费用。如果客户不做承诺或不支付上述服务费用,则所涉网站、电子邮箱/局、域名将不予恢复。
8.如果东旭网络仍收到与已恢复使用的网站、电子邮箱/局、域名有关的垃圾邮件或垃圾邮件投诉,则比照以上条款处理,扣款数额以人民币500元/个网站(/电子邮局、/电子邮箱、/域名)为单位递增。
9.本政策自公布于东旭网络网站时生效,东旭网络会员及代理商应自己熟知并使最终用户熟知本条款。东旭网络保留根据情况修改本政策相应条款的权利。 |